小微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5%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下称《小微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微公告》明确,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税务总局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便捷享受优惠政策,无需其他手续。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至10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称,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这意味着,企业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实际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即税基)扣除额从此前的175万元提高至200万元,企业研发投入可以获得更多的抵扣额,少交企业所得税,从而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励企业创新。
物流企业:减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还公开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称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即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