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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矿业权出让收益新规5.1实施!
日期: 2023-05-05 12:00:19 点击量: 880
 

  自2023年5月1日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正式施行。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施行后:

——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地方管理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全部缴入中央国库。地方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包括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

——对砂石土类等勘查风险较低或可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种,未纳入《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仍按金额方式征收。

——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具体首次征收比例和分期征收年限,由省级财政部门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原则制定。

此次新实施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同之前的文件规定有何不同之处?

1、关于跨行政区域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矿业权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以及同时跨省级行政区域与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其具体征收机关改为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确定。

2、关于出让收益征收方式

  10号文明确了按出让收益率征收的方式的规定,分“按额征收”和“逐年按率征收”两部分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按额征收”部分,在出让环节依据竞争结果确定,因资源禀赋不同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差异,可以在出让环节得到体现。“逐年按率征收”部分,由矿业权人在开采销售后依据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即出让收益率)按年缴纳。

3、关于缴款及退库

  10号文在缴款和退库上,明确了自然资源、税务部门之间的费源信息传递机制。对矿业权人据实申报和缴款责任作了规定,确保征收机制落地落实。将矿业权人缴款时限从收到缴款通知书7日内延长至30日内,便于其筹集资金。细化了退库职责分工和办事流程,明确由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分成部分的退还工作。

  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既关系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又关系到矿山企业的切身利益。本次矿业权出让收益变革,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砂石等矿业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