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自然资源部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精简矿业权申请资料及其他与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务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进一步减轻矿业权人负担。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以下是《通知》的部分规定:
1、探矿权人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除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产外,以下简称“砂石土类矿产”)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无须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按照实际发现矿产的地质储量(油气)/资源量(非油气)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2、探矿权转采矿权,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应当达到勘探程度。砂石土类矿产设置采矿权的勘查程度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3、完善采矿权变更、注销登记管理。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分立、不允许变更开采矿种,其他矿产采矿权不允许变更或增列砂石土类矿产。
4、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小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不影响已设油气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油气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合理避让已设小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且不影响其开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