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鼓励“就矿找矿”,《通知》进一步简化程序,规定采矿权人可直接勘查其采矿权上部和深部资源,无须再办理勘查许可证,在放宽政策的同时要求加强监管。
为进一步搞活矿业权二级市场,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通知》取消了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取得的探矿权转让年限限制。将协议出让取得的矿业权转让限制年限由10年调整为5年。
近年来,矿产资源开采标准不断提高,一些原已办理保留的探矿权需继续勘查,提高工作程度才能符合开采条件。为解决此类实际问题,《通知》明确因政策变化导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高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导致不能转采矿权,需继续开展勘查工作的已保留探矿权,可申请探矿权延续。
《通知》在探矿权转采矿权管理方面也进行了完善。一是规定探矿权转采矿权无须注销原探矿权。二是简化探矿权转采矿权程序。
《通知》进一步精简优化了登记要件:
一是取消探矿权申请资料中的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等4项资料,采矿权申请资料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等5项资料。
二是改变资料获取途径,企业营业执照等2项资料改为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获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三是对采矿权延续登记剩余保有储量证明材料等3项资料进行了简化调整。
四是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范本)进行了精简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