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点围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等管理底线,作出了具体规定。
《通知》明确提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定,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批准用地。各地要结合项目建设需要,统筹做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国土空间规划作为用地依据
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管控规则批准用地。
二、强化土地利用计划管控约束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批准用地,各地要结合项目建设需要,统筹做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
三、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要求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四、规范耕地占补平衡
禁止在严重沙化、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等区域开垦耕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坡地开垦耕地。
五、稳妥有序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农业结构调整等确需转变耕地用途的,严格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
六、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各地要强化生态保护意识,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项目选址的刚性约束,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
七、严控新增城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充分发挥城镇开发边界对各类城镇集中建设活动的空间引导和统筹调控作用。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空间使用上,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空间。
八、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用地,在预审环节要坚决予以核减。
九、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处置力度
坚持以“存量”换“增量”,多措并举消化批而未供土地,盘活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充分挖掘存量土地潜力。
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实施复垦复耕,要做到既依法依规,又合情合理,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经济补偿,要留出一定过渡期,给农户和经营者合理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