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砂石等矿产违法案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印发
日期: 2024-05-17 18:13:32 点击量: 821
2024年5月1日,新修订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明确土地、矿产、城乡规划违法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在打击非法采矿等方面,县级政府或能够更快反应,对规范当地矿业发展秩序,提升市场环境或将具有更大的推动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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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办法》对原《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作了较为全面的修改,篇幅从47条增加到了58条,包括了总则、管辖和适用、立案、调查和审理、决定、执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八个部分。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新修订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有五大亮点值得关注:
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应当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
统筹考虑《测绘法》《城乡规划法》中有关行政处罚,增加了“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产停业”作为新的处罚种类。将吊销测绘资质、吊销城乡规划资质等与现行规章中的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合并,修改为“吊销许可证件”。将“限期拆除”明确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的“限期拆除”保持一致。根据《行政处罚法》中新增加的处罚种类,以及对部门规章的授权,增加了“通报批评”作为申诫罚。
《行政处罚法》授权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可以另行规定。为切实维护行政处罚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长期以来自然资源执法工作实际,本次修订对合理确定违法所得范围预留了空间,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但可以扣除合法成本和投入,具体扣除办法由自然资源部另行规定”。
本次修订根据自然资源系统执法工作需要,对违法案件管辖作了细化规定。第一,明确土地、矿产、城乡规划违法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其中,难以确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可以由涉嫌违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单位注册地、办公场所所在地、个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为了解决违法查处中比较突出的“下级查上级,自己查自己”的问题,明确省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涉及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挂牌督办是上级对下级监督和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措施,对当事人权益会产生重大影响。很多地方反映,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筛选挂牌督办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较大。为了规范挂牌督办制度,本次修订明确了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较大、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等8种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挂牌督办的重大违法案件,将经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实践证明较为成熟的做法上升为规章规定。